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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 2025-04-28 | 次浏览
博士眼镜(300622.SZ):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深交所受理
格隆汇4月28日丨博士眼镜(300622.SZ)公布,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5〕59号)。
格隆汇4月28日丨丰乐种业(000713.SZ)公布,公司近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557 号)。
格隆汇4月28日丨中国广核(003816.SZ)公布,2025年4月27日,公司获悉本公司的子公司中广核台山第二核电有限公司的台山3号及4号机组、广西防城港第三核电有限公司的防城港5号及6号机组已获得国务院核准。
天眼查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薛靛民目前有5条任职信息,担任股东5家,担任高管1家,实际控制权25家企业。尤为注意的是,其周边风险有162条,历史风险3条,预警提醒
案号:(2025)苏0583民初426号标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审理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裁判结果:本案按某公司1撤回起诉处理。
案号:(2025)川0903知民初52号标题: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审理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北京好乐无荒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号:(2024)粤01民终32995号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梁某撤回上诉处理。
案号:(2024)苏0404民初5205号之一标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号:(2024)苏0509民初15660号标题: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裁判结果:一、被告苏州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XX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无锡XX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山东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潍柴XX股份有限公司第1705556号“”、第93242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苏州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潍柴XX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被告济南XX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就其中7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无锡XX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就其中13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山东XX科技有限公司就其中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潍柴XX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三、驳回原告潍柴XX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号:(2024)苏0404民初5237号标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常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号:(2025)豫0106民初495号标题: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审理法院: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案由:劳动争议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号:(2024)苏0682民初6442号之一标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审理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案由:合同纠纷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南通星球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号:(2024)苏0509民初14646号标题: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号:(2024)粤01民终17507号标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结果:一、佛山市某甲有限公司、开平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佛山市某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1463.22元及利息(以101463.22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0日起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佛山市某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号:(2024)苏0509民初7176号标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结果:一、被告某公司2第一分公司、某公司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1到期工程款880474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2024年2月8日,为9250.31元;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804748.8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某公司2第一分公司、某公司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1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9250.31元;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28********) 三、驳回原告某公司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号:(2025)苏1182民初236号标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审理法院: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鑫德某公司撤诉。
案号:(2025)苏11民终231号标题: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24)苏1102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宜宾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号:(2025)川0921民初1035号标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审理法院:蓬溪县人民法院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结果:本案按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号:(2024)粤01民终3993号标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合同纠纷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